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2020年12月25日,岳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等六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进行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岳西县天仙河路金伯爵旁边巷口内租赁程某某家一个套房作为办公场所,单独或者与被告人王某、储某某三人合伙对外放贷,提前收取本金金额的6%-10%作为“砍头息”(即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的一部分钱),借款期限一般为10天至1个月。借款人逾期后,被告人王某某为收取虚高本金和罚息,安排被告人王某、储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几人通过贴身跟随等“软暴力”方式,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催收20余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13起,给借款人和担保人施加心理压力,使其产生恐慌从而形成了心理强制,影响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此外,被告人储某某另行实施了一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人数较多,具有明显的组织、指挥者,成员较为固定,以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本县多个乡镇向十多名人员高利放贷,为索要债务及高额罚息,在借款人及担保人家中或工作场所等地采取多人贴身跟随、长时间滞留等方式肆意纠缠滋扰,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施加心理压力,使其产生心理恐慌,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储某某在此过程中获取非法利益16.39万元。被告人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严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法律关于恶势力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王某2首次参与索要债务及高额罚息的时间为2018年6月7日,此时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储某某合伙对外高利放贷已经停止,王某2参与索要债务及高额罚息的起数为三起,持续时间约为半年,且均系为其胞哥索要,故被告人王某2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成员。
被告人王某某系恶势力的组织、指挥者,被告人王某为恶势力的重要成员,被告人储某某、王某1、王某3为恶势力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储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均在两年内实施了三起以上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依法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六人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期,非法获利16.39万元予以追缴,返还给各被害人。
刘伟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