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7月2日下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汪某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才积极参与以刘某(已判决)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汪某才还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构成诈骗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庐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汪某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