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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口罩 合肥福康大药房受罚

©原创 2020-03-11 11:37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3月11日,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市场监管所向辖区庐江路56号的福康大药房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药房因销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口罩被罚没5661元。

据了解,1月29日,接群众投诉举报,逍遥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进行了明查暗访,发现该药房销售的标称由“江苏创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沁卫生口罩”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有关信息,该药房现场也未能提供随货同行单、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证明性文件材料,执法机关遂对其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药房于1月27日以20000元的价格从个人处进货两种规格的涉案口罩2000只,在经营现场共销售了1134只收款13863元,获利1503元。经发函涉案口罩生产厂家江苏创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协查,涉案口罩生产厂家因经营不善已于2018年停产停售,目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市场上出现的该厂生产的口罩均为2018年前后通过不正常渠道流出。

涉案口罩包装标识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有效期)或生产批号和限定使用日期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消费者难以判断商品的真实使用期限,容易误导消费者购买到使用期限较短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药房未尽到审慎的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标识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六条规定。

案发时正处于新冠肺炎公众急需购买使用口罩产品期间,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涉案口罩,决定对该药房依法顶格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1503元,并罚款4158元。涉案口罩标签标识存在的其它违法问题,已抄告涉案口罩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李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3月11日,合肥市庐阳区逍遥津市场监管所向辖区庐江路56号的福康大药房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药房因销售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口罩被罚没5661元。

据了解,1月29日,接群众投诉举报,逍遥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进行了明查暗访,发现该药房销售的标称由“江苏创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沁卫生口罩”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有关信息,该药房现场也未能提供随货同行单、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证明性文件材料,执法机关遂对其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药房于1月27日以20000元的价格从个人处进货两种规格的涉案口罩2000只,在经营现场共销售了1134只收款13863元,获利1503元。经发函涉案口罩生产厂家江苏创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协查,涉案口罩生产厂家因经营不善已于2018年停产停售,目前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市场上出现的该厂生产的口罩均为2018年前后通过不正常渠道流出。

涉案口罩包装标识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有效期)或生产批号和限定使用日期等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消费者难以判断商品的真实使用期限,容易误导消费者购买到使用期限较短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该药房未尽到审慎的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标识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六条规定。

案发时正处于新冠肺炎公众急需购买使用口罩产品期间,执法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涉案口罩,决定对该药房依法顶格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1503元,并罚款4158元。涉案口罩标签标识存在的其它违法问题,已抄告涉案口罩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李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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