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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超龄劳动力的“工伤”保障亟待完善

©原创 2023-02-23 10:26

2月20日,浙江宁波一名60岁老人在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家属称中通公司不认可死者是因工死亡,只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当地人社局表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而据中通公司称,对于网点员工意外离世深感痛心,已就善后事宜和家属达成一致,尊重家属意愿。(2月22日澎湃新闻)

“凌晨猝死在岗不算工伤”“60岁分拣工不属于劳动者”,很显然,这两个论断,都大大超出了公众固有认知,甚至可以说匪夷所思。而追根溯源,我们又会发现,诸如此类的说法,似乎并非凭空妄言,反而像有理有据。需要厘清的是,“劳动者”除了是一般性的常用语,还是一个有明确定义的法律概念。按照相关规定,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既然如此,自然也就不适用以“劳动者”为权利主体的工伤保险待遇。

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审视,“60岁分拣工凌晨猝死在岗不算工伤”是很正常的结果,并不存在太大异议。但也应该看到,“法定工伤”与“实质工伤”,终究是两回事。本案中,无论当事分拣工是否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都改变不了其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意外死亡的基本事实。既然如此,就算走不了“工伤赔偿”,用工单位也有义务给予其他方式的经济补偿。从最新回应看,涉事公司已和家属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这种正视问题的姿态值得肯定。

尽管此事有了令人基本满意的善后,但是由此个案暴露出的“普遍性风险”,理应引起重视。时至今日,大量岗位都在使用“超龄劳动力”,其中很多都属于高危、重体力劳动。这部分人不符合法定“劳动者”的定义,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处于“安全裸奔”的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后续的补偿、维权,注定扯皮不断。梳理过往此类案例,可以发现,无论是零星的商业意外险还是个体谈判博弈又或是诉讼索偿,过程和结果,往往都不尽如人意。

当下,超龄劳动力基数庞大、深度参与各行各业。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低龄老年人”必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务市场。在此背景下,如何因应形势,建构起一套类似“工伤保险”的公共保障机制,就显得越发迫切。以事前的、周全的制度安排,来分摊风险、共济互助,一方面有利于解除“超龄劳动力”的后顾之忧,激发他们回归工作岗位的动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用工单位增强可预见性,防止因为事故赔偿导致经营成本失控。

就算是超龄劳动力,就算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也绝不该“伤了白伤”“自认倒霉”。无论是基于法律责任还是道义责任,雇员因工致伤(亡)企业必须赔偿,都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之于此,真正需要思考的是,“赔偿”的钱从何而来?“赔偿”的模式如何设计?这一切亟待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作者:然玉(2023年2月23日 新安晚报 2版)

2月20日,浙江宁波一名60岁老人在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家属称中通公司不认可死者是因工死亡,只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当地人社局表示,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而据中通公司称,对于网点员工意外离世深感痛心,已就善后事宜和家属达成一致,尊重家属意愿。(2月22日澎湃新闻)

“凌晨猝死在岗不算工伤”“60岁分拣工不属于劳动者”,很显然,这两个论断,都大大超出了公众固有认知,甚至可以说匪夷所思。而追根溯源,我们又会发现,诸如此类的说法,似乎并非凭空妄言,反而像有理有据。需要厘清的是,“劳动者”除了是一般性的常用语,还是一个有明确定义的法律概念。按照相关规定,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既然如此,自然也就不适用以“劳动者”为权利主体的工伤保险待遇。

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审视,“60岁分拣工凌晨猝死在岗不算工伤”是很正常的结果,并不存在太大异议。但也应该看到,“法定工伤”与“实质工伤”,终究是两回事。本案中,无论当事分拣工是否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都改变不了其因履行工作职责发生意外死亡的基本事实。既然如此,就算走不了“工伤赔偿”,用工单位也有义务给予其他方式的经济补偿。从最新回应看,涉事公司已和家属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这种正视问题的姿态值得肯定。

尽管此事有了令人基本满意的善后,但是由此个案暴露出的“普遍性风险”,理应引起重视。时至今日,大量岗位都在使用“超龄劳动力”,其中很多都属于高危、重体力劳动。这部分人不符合法定“劳动者”的定义,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处于“安全裸奔”的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后续的补偿、维权,注定扯皮不断。梳理过往此类案例,可以发现,无论是零星的商业意外险还是个体谈判博弈又或是诉讼索偿,过程和结果,往往都不尽如人意。

当下,超龄劳动力基数庞大、深度参与各行各业。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低龄老年人”必然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务市场。在此背景下,如何因应形势,建构起一套类似“工伤保险”的公共保障机制,就显得越发迫切。以事前的、周全的制度安排,来分摊风险、共济互助,一方面有利于解除“超龄劳动力”的后顾之忧,激发他们回归工作岗位的动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用工单位增强可预见性,防止因为事故赔偿导致经营成本失控。

就算是超龄劳动力,就算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也绝不该“伤了白伤”“自认倒霉”。无论是基于法律责任还是道义责任,雇员因工致伤(亡)企业必须赔偿,都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之于此,真正需要思考的是,“赔偿”的钱从何而来?“赔偿”的模式如何设计?这一切亟待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作者:然玉(2023年2月23日 新安晚报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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