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发布河道管理新规:填堵或覆盖河道的最高可罚款50万元

©原创 叶晓 2020-09-30 19:51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9月30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河道管理中防汛应急的需求,《条例》规定了在紧急防汛抢险期间,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据悉,《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共六章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作物;

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堤防和护堤地放牧、打井、挖窖、葬坟、晒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逾期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采砂、取土、淘金,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爆破、钻探,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围垦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填堵或者覆盖河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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