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集中宣判四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七被告人获刑并赔偿37776.9元

©原创 朱庆玲 2020-09-27 16:33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9月27上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四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四案七名被告人,其中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四名被告人被判处管制一至两年不等的刑期,七名被告人共计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7776.9元,承担评估费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0日至5月8日期间,被告人章某善、乔某洋、乔某桥等七人分别在长江干线水域,使用电瓶、升压器、电捞兜等明令禁止的电捕鱼工具从事捕鱼活动,非法捕获长江野生鱼类共计16.16千克(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54.92元)。公安机关对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扣押,渔获物进行了分别处置。

另查明,安徽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就七名被告人的非法捕捞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评估,该公司出具了四份《非法电捕鱼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书》,认为七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分别在长江禁捕期和禁捕区采用电捕手段进行非法捕捞,对长江生态资源造成损害,需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共计37776.9元,或放流相同人民币价值的鱼苗100500尾。

迎江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各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且被破坏的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末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损害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参照评估意见,要求各被告人分别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坦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结束后,迎江法院胡毅杰法官就长江十年禁渔期政策、依法保护长江生态资源、依法惩处非法捕捞行为等进行了释法说理。迎江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渔民、村民代表30余人参加了旁听。

叶晨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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