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司法局原党组书记王曙光受贿,获刑十年

©原创 朱庆玲 2020-09-15 17:26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日前,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宿州市司法局原党组书记王曙光受贿案,王曙光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578万元,一审获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王曙光在先后担任安徽省宿州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主任、萧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宿州市法制办主任、宿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期间,在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案件查办等事项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现金共计人民币57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曙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王曙光自愿认罪认罚,退出了本案全部赃款,法院以被告人王曙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曙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七十八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王曙光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