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套路贷”摧残被害人身心 旌德王东勇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原创 曹庆 2020-08-12 15:32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8月12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东勇、钱刚、谢春福、鲁建国、杨欢、侯如发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其中被告人王东勇、钱刚、谢春福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到八万元不等;被告人侯如发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鲁建国、杨欢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被告人王东勇、钱刚、谢春福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东勇、谢春福以其各自注册成立的升腾商行、春福商行为依托,逐步形成了以王东勇为首要分子,谢春福、钱刚为重要成员,候如发、鲁建国、杨欢、刘俊龙(另案处理)、王刚(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实施“套路贷”为主要犯罪手段,假借民间借贷,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或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通过收取“砍头息”、“以息转本”重新出具借条、拒不归还原始借条、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采用暴力、威胁以及滋扰、拦截、贴身跟随、拘禁等手段向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索取“债务”,以合伙做生意、帮忙处理债务、帮销货物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和身心摧残,扰乱社会生活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王东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钱刚、谢春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鲁建国、杨欢、侯如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旌法研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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