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会发现,一些老旧小区很难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也迟迟成立不了。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呢?《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在全省首创,提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这一机制,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房小宣”怎么说……
问:我们小区的业委会实在是成立不起来,应该怎么办?
房小宣:这就要介绍一下《条例》中在省内首创的做法了: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老旧小区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问: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怎么组建的?
房小宣: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问: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是不是和业委会职责完全一样呢?
房小宣:不完全一样。物业管理委员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组织业主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是为了解决因没有业主委员会而可能导致的小区失管等问题,其最终还是为了推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从而实现合规的小区业主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