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5月10日,本报报道了合肥一物业公司收取“婚庆”等增值服务费,引发业主不满一事。合肥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业主在购房时已签订了增值服务协议,可以通过和物业协商或者司法途径解除增值服务合同。
目前,合肥市房产局正在会同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正在就增值服务费规范管理相关问题进行商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新规:增值服务要在交房后和业主另行约定
5月1日起,《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我们在管理过程中发现,很多开发商会要求业主在购房的时候签订增值服务合同,市民为了购房不得不‘被动’接受。”合肥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负责人表示,针对此类现象,《条例》进行了专门的规范,要求增值服务费合同应当在物业交付之后,也就是房屋交付之后才能签订,并且要在现场公示服务内容、价格、收费标准等。“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相关合同。”
记者注意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定制化、个性化等增值服务不得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应当将增值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公示,在物业交付后与业主另行约定。
《条例》第三章“物业服务”中的相关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资料向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条例》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收费内容。
回应:业主可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除服务合同
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初,荣盛山湖樾小区北区已经迎来交付,但部分业主因不愿缴纳增值服务费尚未办理交房手续。小区南区的交房时间为今年4月30日。“我们房子是两年前买的,当时销售顾问要求签订增值服务协议,很多人都糊里糊涂的签了。”一位业主告诉记者,也有业主没有签订关于增值服务的相关协议。
《条例》的实施时间是今年5月1日,那么业主之前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能否和物业解除服务合同?对此,合肥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负责人表示,如果业主想解除此前签订的服务协议,可以通过和物业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我们正在会同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进一步规范增值服务费管理展开商讨,让增值服务费的管理更加精细化、标准化,让《条例》更好的得到贯彻落实。”该负责人介绍,5月1日起,开发商如果要求业主在购房时签订增值服务合同,业主可以及时反映,合肥市房产局将会同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对相关行为进行核实,限期整改,必要时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
业内人士:物业增值服务要以“业主自愿”为原则
2019年,合肥发布《合肥市物业收费实施办法》(合发改服价〔2019〕1080号)《关于调整合肥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通知》(合发改服价〔2019〕1081号),对合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和方式进行了明确。
业内人士在接受大皖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是指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开发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的服务阶段。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分为有电梯住宅和无电梯住宅,各有甲、乙、丙、丁四个服务等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在基准收费标准的20%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
按照甲级物业费标准进行收费,要求物业对业主的水、电、气等报修,要在20分钟内按规范进行处理;对业主或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回复等等。此外,还要提供4种以上的特约服务(有偿)和4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等。物业每年第一季度应向业主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相关情况、公共收益情况。
“在2021年初,国家住建部、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幼、家政、房屋经纪、快递收发等领域延伸。”该业内人士认为,未来物业企业的发展方向肯定不是简单的就是打扫卫生、修剪草坪等,而是向着多元化经营、满足业主个性化需求的方向去转变。“不过,这些增值服务的前提要本着业主自愿的原则进行。”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姚一鸣
编辑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