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 合肥两名业主因为一个摄像头打起官司,一名业主为了防盗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隔壁业主认为该摄像头侵犯其隐私要求对方拆除。近日,合肥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业主在门口安装摄像头邻居认为侵犯隐私
张女士(化名)是位于合肥市某高层住宅02室房屋业主。李先生(化名)是同一栋同一层03室业主。两家入户门相隔距离60厘米左右。
2022年5月的一天中午,李先生在03室入户门安装了“360可视门铃”摄像头,该摄像头具有摄像存储功能、可通过手机远程操控,02室人员进出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在摄像头监控范围。
当日下午,张女士报警称“隔壁装着摄像头,对着我家,影响我的生活”。
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了解后,进行协商处理未果。
为此,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先生拆除自行安在03室房屋进户门上的“360可视门铃”摄像头。
张女士认为,隔壁安装的可视门铃摄像头将她和家人成员、时间、人像等都纳入拍摄范围,事实上已经侵犯了她及其家人、亲戚的隐私权,是持续性、高强度、近距离拍摄监视,且视频存入李先生手机内,一定程度上记录反映其家人公共活动,妨碍了日常生活,给其造成了巨大精神压力。案涉可视门铃摄像头能够完整监控记录她及家人不愿为他人知悉的隐私。对方应当及时拆除案涉可视门铃摄像头,停止摄录她及其家人进出住宅的具体行为。
安装业主:为了防盗 未侵犯隐私
李先生称,其在自家入户门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两家的大门是并行的,双方在入住之前不熟悉,入住之后也基本上没有什么来往。其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是因为之前自家门锁被人撬坏过,且放在门口的鞋子多次被人拿走,出于对自身财产的保护,才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的。
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没有任何窥探或监视自己不太熟悉的邻居的个人信息或隐私的故意和意图,国家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个人在自家入户门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
李先生称,对方没有证据能证明其安装的可视门铃摄像头侵犯了隐私权。另外,其安装的可视门铃摄像头虽能看到走廊的部分公共区域,但不存在侵权。可视门铃摄像头能看到走廊的部分公共区域,是不可避免的,在公共区域活动,不存在有个人隐私不能让他人所知悉。
法院:对隔壁隐私构成妨碍 应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在其居住的03室房屋入户门上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范围可以覆盖张女士家进出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该部分走道区域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区域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其主要是由本层人员日常进出使用,因此,可视门铃摄像头可能拍摄到的对象更为特定。可视门铃摄像头可能拍摄到的张女士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系与张女士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所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李先生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的初衷虽是出于保护自身安全,并无意窥探他人隐私,但是,可视门铃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存储视频的功能,已对张女士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李先生拆除安装在房屋入户门上的“360可视门铃”摄像头。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公民安装带有监控摄录功能的可视门铃摄像头,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安装此类可视门铃摄像头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在公民安装、使用可视门铃摄像头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在安装前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减少对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的影响。案涉可视门铃摄像头对张女士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的情形客观存在。
据此,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通讯员 马晶璐 周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