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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一售楼部通过摄像头非法采集人脸信息 被罚款10万元

©原创 2022-03-11 18:19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合肥肥西徽创佳兆业未来城售楼部未经消费者同意,通过摄像头采集其人脸信息被罚款10万元;六安科勒经营部使用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监控设备,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被罚3万元;安徽东箭装饰宿州分公司非法收集540多条购房者信息被罚……3月11日,记者了解到,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执法典型案例。

肥西一楼盘售楼部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2021年3月16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称安徽佳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徽创佳兆业未来城售楼部未经举报人同意,通过摄像头采集其人脸信息,举报人提供了售楼部工作人员赵某某通过微信向举报人发送的举报人人脸采集照片。

2021年4月1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肥西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该公司营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营销中心内部有网络摄像头4部,在其办公电脑中发现名为“佳兆业人脸识别风控管理平台”(网址)的应用程序,其中存有大量人脸拍摄图片、与人脸相匹配的客户姓名、到访时间等信息。因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之规定,对安徽佳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芜湖一装饰经营部存放1.2万余条消费者信息资料

2021年5月,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弋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的电脑内存有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资料。随即,执法人员又前往鸠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通过技术手段获得其他证据。经查,弋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鸠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的经营者均为吴某某,两店的电脑内存有姓名、门牌、电话等个人信息资料共计12707条,其取得上述信息资料时未经消费者同意,且已使用部分信息进行电话营销。

吴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8月20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安一家科勒店使用监控设备收集个人信息

2021年5月13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涉嫌违法线索,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六安开发区科勒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部营业场所内存有纸质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电子文档,以及监控设备拆除痕迹。

2021年5月18日,该局对科勒建材经营部立案调查后发现,该经营部在未向消费者明示或征得授权同意的情形下,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根据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要求,使用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监控设备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科勒公司据此精准统计客流,制定销售政策;二是为推销代理的科勒卫浴业务,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1041条,内容包含业主房号、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该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8月1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六安开发区科勒建材经营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3万元。

安徽东箭装饰宿州分公司非法收集540多条购房者信息

2021年7月9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依法对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脑和桌子上,有一份表格文件和一本笔记本,其中含有消费者个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经查明,该公司收集了小区购房者信息共540条。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他公司业务员相互交换得到的,且在消费者未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收集到的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向消费者打电话推销其产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梅辰 王换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合肥肥西徽创佳兆业未来城售楼部未经消费者同意,通过摄像头采集其人脸信息被罚款10万元;六安科勒经营部使用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监控设备,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被罚3万元;安徽东箭装饰宿州分公司非法收集540多条购房者信息被罚……3月11日,记者了解到,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执法典型案例。

肥西一楼盘售楼部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2021年3月16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称安徽佳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徽创佳兆业未来城售楼部未经举报人同意,通过摄像头采集其人脸信息,举报人提供了售楼部工作人员赵某某通过微信向举报人发送的举报人人脸采集照片。

2021年4月1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联合肥西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该公司营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营销中心内部有网络摄像头4部,在其办公电脑中发现名为“佳兆业人脸识别风控管理平台”(网址)的应用程序,其中存有大量人脸拍摄图片、与人脸相匹配的客户姓名、到访时间等信息。因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之规定,对安徽佳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芜湖一装饰经营部存放1.2万余条消费者信息资料

2021年5月,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弋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的电脑内存有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资料。随即,执法人员又前往鸠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通过技术手段获得其他证据。经查,弋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鸠江区良德装饰经营部的经营者均为吴某某,两店的电脑内存有姓名、门牌、电话等个人信息资料共计12707条,其取得上述信息资料时未经消费者同意,且已使用部分信息进行电话营销。

吴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8月20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吴某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安一家科勒店使用监控设备收集个人信息

2021年5月13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涉嫌违法线索,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六安开发区科勒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部营业场所内存有纸质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电子文档,以及监控设备拆除痕迹。

2021年5月18日,该局对科勒建材经营部立案调查后发现,该经营部在未向消费者明示或征得授权同意的情形下,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根据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要求,使用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监控设备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科勒公司据此精准统计客流,制定销售政策;二是为推销代理的科勒卫浴业务,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1041条,内容包含业主房号、姓名、电话号码等信息。该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8月17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六安开发区科勒建材经营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3万元。

安徽东箭装饰宿州分公司非法收集540多条购房者信息

2021年7月9日,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依法对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脑和桌子上,有一份表格文件和一本笔记本,其中含有消费者个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经查明,该公司收集了小区购房者信息共540条。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他公司业务员相互交换得到的,且在消费者未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收集到的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向消费者打电话推销其产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宿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东箭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梅辰 王换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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