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近日,有网友在合肥12345热线留言咨询,已婚人员购房,是否必须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卖房,是否需夫妻双方到场?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等相关规定,您可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或实际情况,自行申请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卖房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只须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即可,但福利性质房产除外,如:以单位房改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方式取得的房产,如为夫妻双方共同取得,办理转移登记时,仍须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