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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发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原创 2022-05-31 14:25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5月31日上午,记者从合肥中院获悉,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一审案件73件88人,其中判处拘役1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78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5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缓刑45人。受理婚姻家事案件中涉未成年人抚养纠纷1040件,受理探视权纠纷54件,受理收养关系5件,受理监护纠纷2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合肥中院特选取合肥两级法院审理的几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发布。

未成年人介绍卖淫牟利获缓刑

基本案情:未成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鲍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印制招嫖小卡片,将嫖客的信息发送给李某,与李某按比例收取嫖资。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显示,郑某某的家长长期在外务工,缺乏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交流,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及交友情况了解不够,当孩子误入歧途时未能给予正确的引导,父母监管的缺位是郑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

为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强化庭审教育效果,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责任和家庭教育的行为,法院召开了家庭教育指导会,向郑某某的家长宣讲《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就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教育进行了指导,并向郑某某的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家庭是最温暖的港湾,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成长至关重要,只有让家庭教育发挥应有的积极引导作用,建立和谐温暖的亲子关系,才能为青少年的人生擦亮幸福的底色,指引他们在人生道路上自信健康地前行。

6岁孩童小区内坠落负一层,法院判物业赔偿2万余元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20年8月8日,未成年人刘某某在该小区内玩耍时,钻入小区公共区域内采光井围栏,不慎坠落至小区负一层超市内。刘某某坠落受伤后由超市工作人员送往医院,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刘某某请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无果,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系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某物业公司对于刘某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刘某某系六岁孩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某在钻入护栏时未见其监护人阻止,其受伤后监护人也未及时出现,刘某某的受伤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某物业公司承担60%的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刘某某损失26991.5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未在采光井周围设置必要防护及提醒标识,对未成年人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刘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事发前后,其监护人未第一时间在现场对其进行看护,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共同保护,要共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远离危险、拒绝侵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环境。

“双减”之后停课遇退费难,法院判培训机构退还学费9000余元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25日,原告未成年人陈某某的母亲高某某与某公司签订《英语学员入学协议》,协议对课程费用及剩余课时结算方式作出约定。高某某支付了上述协议中的课时费14500元。截至2021年9月26日,剩余88课时。2021年9月22日,某公司发出《致家长的一封信》,认为基于疫情及国家“双减”政策,英语课程暂停。因双方对退费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某公司与陈某某之间的《英语学员入学协议》;某公司退还陈某某培训课时费9169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合同因客观履行不能,陈某某要求解除合同且某公司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根据合同中对学员剩余课时结算方式的约定,结合双方当庭陈述,对于某公司主张剩余课时费应扣减相关费用,因协议约定学员剩余课时结算方式条款内容系某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内容对解除合同后陈某某的退款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对陈某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故对陈某某主张某公司应退还剩余课时费9169元,该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双减”体现了国家对少年儿童的保护,旨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双减”政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发生了情势变更的情形,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再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本案根据公平原则,支持学生退还学费的诉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5月31日上午,记者从合肥中院获悉,2021年,全市法院受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一审案件73件88人,其中判处拘役1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78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5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缓刑45人。受理婚姻家事案件中涉未成年人抚养纠纷1040件,受理探视权纠纷54件,受理收养关系5件,受理监护纠纷2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合肥中院特选取合肥两级法院审理的几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发布。

未成年人介绍卖淫牟利获缓刑

基本案情:未成年被告人郑某某伙同鲍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印制招嫖小卡片,将嫖客的信息发送给李某,与李某按比例收取嫖资。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对被告人郑某某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显示,郑某某的家长长期在外务工,缺乏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交流,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及交友情况了解不够,当孩子误入歧途时未能给予正确的引导,父母监管的缺位是郑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

为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强化庭审教育效果,针对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责任和家庭教育的行为,法院召开了家庭教育指导会,向郑某某的家长宣讲《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就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教育进行了指导,并向郑某某的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教育、引导未成年子女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家庭是最温暖的港湾,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青少年成长至关重要,只有让家庭教育发挥应有的积极引导作用,建立和谐温暖的亲子关系,才能为青少年的人生擦亮幸福的底色,指引他们在人生道路上自信健康地前行。

6岁孩童小区内坠落负一层,法院判物业赔偿2万余元

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20年8月8日,未成年人刘某某在该小区内玩耍时,钻入小区公共区域内采光井围栏,不慎坠落至小区负一层超市内。刘某某坠落受伤后由超市工作人员送往医院,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刘某某请求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无果,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系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责任。某物业公司对于刘某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刘某某系六岁孩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某在钻入护栏时未见其监护人阻止,其受伤后监护人也未及时出现,刘某某的受伤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某物业公司承担60%的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刘某某损失26991.5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公共区域的安全隐患,未在采光井周围设置必要防护及提醒标识,对未成年人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刘某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事发前后,其监护人未第一时间在现场对其进行看护,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共同保护,要共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远离危险、拒绝侵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环境。

“双减”之后停课遇退费难,法院判培训机构退还学费9000余元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25日,原告未成年人陈某某的母亲高某某与某公司签订《英语学员入学协议》,协议对课程费用及剩余课时结算方式作出约定。高某某支付了上述协议中的课时费14500元。截至2021年9月26日,剩余88课时。2021年9月22日,某公司发出《致家长的一封信》,认为基于疫情及国家“双减”政策,英语课程暂停。因双方对退费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某公司与陈某某之间的《英语学员入学协议》;某公司退还陈某某培训课时费9169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合同因客观履行不能,陈某某要求解除合同且某公司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根据合同中对学员剩余课时结算方式的约定,结合双方当庭陈述,对于某公司主张剩余课时费应扣减相关费用,因协议约定学员剩余课时结算方式条款内容系某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内容对解除合同后陈某某的退款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对陈某某不产生法律效力。故对陈某某主张某公司应退还剩余课时费9169元,该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双减”体现了国家对少年儿童的保护,旨在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双减”政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属于商业风险,发生了情势变更的情形,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再继续履行合同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效果。本案根据公平原则,支持学生退还学费的诉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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