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有网友在安徽省发改委网留言咨询写字楼公共区域用电问题。这位网友称,蜀山区中汽大厦这边的写字楼公共区域现在是收4月和5月的公共区域的用电费用,请问这个是否合理?
安徽省发改委回复:一、根据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二、实际执行中,要看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如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费已包含公共区域用电费用,不宜再向用户重复收取。如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未包含该项费用,物业公司应通过合同重新约定,将其纳入物业费一并收取。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