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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合肥加强整治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原创 2022-01-25 11:0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记者从合肥交警获悉,为进一步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治理,日前,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向社会征求《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的通告》意见和建议。1月25日,该《通告》正式对外公布。

《通告》对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进行了说明,并将通过加强销售源头监管、设置过渡期等举措,来消减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行为。据悉,合肥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于近期发布过渡期内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办法和过渡期间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4年4月30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通行规定,不得违规载人载物或从事客货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过渡期内,邮政快递、城市管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因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需要上道路行驶的,不在禁行范围;农贸市场、装修市场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因生产经营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需遵守相关规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陈牧

编辑 张大为

附:《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近年来,全市发生涉及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亡人事故213起,造成218人死亡、1383人受伤,不但影响交通秩序,更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害,亟待通过加强管理,实现“不增新量、消化存量、限行限载”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三轮、四轮车辆。

二、严禁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规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4年4月30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通行规定,不得违规载人载物或从事客货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过渡期后,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者停放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公安机关适时发布过渡期间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行规定,牵头制定过渡期内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办法。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五、过渡期内,邮政快递、城市管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因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需要上道路行驶的,不在禁行范围;农贸市场、装修市场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因生产经营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需遵守相关规定。

六、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不得上道路行驶。电动车销售商不得假借场(厂)内专用车辆的名义销售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七、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当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自觉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记者从合肥交警获悉,为进一步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治理,日前,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向社会征求《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的通告》意见和建议。1月25日,该《通告》正式对外公布。

《通告》对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进行了说明,并将通过加强销售源头监管、设置过渡期等举措,来消减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行为。据悉,合肥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于近期发布过渡期内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办法和过渡期间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行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4年4月30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通行规定,不得违规载人载物或从事客货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过渡期内,邮政快递、城市管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因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需要上道路行驶的,不在禁行范围;农贸市场、装修市场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因生产经营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需遵守相关规定。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陈牧

编辑 张大为

附:《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近年来,全市发生涉及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亡人事故213起,造成218人死亡、1383人受伤,不但影响交通秩序,更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害,亟待通过加强管理,实现“不增新量、消化存量、限行限载”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本市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三轮、四轮车辆。

二、严禁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规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4年4月30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通行规定,不得违规载人载物或从事客货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过渡期后,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者停放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公安机关适时发布过渡期间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行规定,牵头制定过渡期内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办法。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五、过渡期内,邮政快递、城市管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因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需要上道路行驶的,不在禁行范围;农贸市场、装修市场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因生产经营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需遵守相关规定。

六、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车辆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不得上道路行驶。电动车销售商不得假借场(厂)内专用车辆的名义销售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七、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当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自觉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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