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问题,是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也是改善住宅使用功能、扩大社会消费需求、提升居住品质的需要。2019年1月3日,合肥市出台了《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合肥市加装电梯由此起步;2020年9月1日,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又修改了上述意见,电梯安装数量迅速增加;2022年1月4日,上述意见再次修订,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合肥市政协委员方达夫全过程代理了安徽省“阻挠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第一案的始末,对于再次修订征求意见,他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是否给予补偿,应由法院予以认定
方达夫说,结合他们已经接触的加装电梯诉讼案例以及已有纠纷尚未诉讼的情况来看,部分业主对加装电梯实施阻扰、妨碍行为的初衷就是追求经济补偿。“当然寻求补偿是他们作为业主个人的意愿和权利主张,至于是否应该给予补偿应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他指出征询意见稿中的表述是“支持”、“对权益受损业主”,这样的表述将会为部分阻扰、妨碍加装行为的业主提供心理底气。“另外对于一位业主的权益是否受损以及受到损害的多少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当通过法院审查证据后予以评判,不宜采用一种‘定性’表述。”
工期是否延期,需考虑特殊情况
同时他还提到,征询意见稿中关于工期的规定最长合计为180天,即120天加两次各一个月的延期。这种规定总体而言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能够督促施工单位尽快推进,满足人民群众尽早坐上电梯的愿望。
“但该条规定应该另行考虑纠纷诉讼这一情况。如果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遇见阻扰、妨碍,业主通过起诉请求排除妨害,鉴于案件存在审理期限问题,那将在很大可能上超出上述规定施工期限,而这种超期问题又并非施工单位原因所导致。”因此,他认为应该将上述这一特殊情况予以界定。
建议增补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已经取得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的,相关业主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破坏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方达夫结合以往接触的纠纷案例总结提出,发生纠纷恰恰多是上述原因而被迫停工。“我们认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取得符合条件的业主的同意的基础上,后续的报备、审查等程序具有行政审批性质,如此一来,对于经过合法程序而来的加装电梯权利的阻挠、妨碍也就不仅仅是对民事权益的侵害,也是对行政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的侵害。”方达夫说。
他认为,该条意见明确、强化了公安机关在加装电梯中的职责,这对于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推进具有保障作用。“但是我们发现在征询意见稿第七条部门职责中,并无关于公安机关应担负的职责规定,如此一来,在后续的工作实践中,会不会存在公安机关以阻挠、妨碍施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而不采取相应措施。”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吕欢欢 实习生 倪晨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