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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自燃 法院判经销商赔偿6.5万元

©原创 2021-11-25 16:1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017年底,合肥市民陆先生订购了一辆小汽车,2020年,车辆在行驶途中自燃了,起火原因为车辆油路系统故障,引起周围可燃物成灾,小汽车报废。事后,陆先生将经销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经销商赔偿原告陆先生65000元。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事件:车辆行驶途中自燃烧致报废

据了解,2017年12月26日,陆先生在包河区一家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灰色小汽车,约定成交价格为119900元(含订金5000元),2018年2月6日,其支付经销商购车款114900元。2018年3月初,经销商将车辆交付陆先生,陆先生为车辆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车辆购置税10247.86元。

2020年1月14日15时10分左右,陆先生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合肥市一处交叉口时,车辆着火了,起火部位为车辆发动机舱内,起火点为输油管靠近发动机处,起火原因为车辆油路系统故障,引起周围可燃物成灾。火灾烧毁烧损车辆发动机舱、驾驶室、后座等部位。

2020年6月2日,陆先生为案涉车辆办理了注销登记,注销原因为报废。

法院: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判决赔偿6.5万元

陆先生认为,其从被告处购买的汽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了原告的重大损失。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质量纠纷,本案中,被告系车辆的销售单位,陆先生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案涉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系车辆油路系统故障,案涉车辆系原告于2017年12月购置的新车,交付时间为2018年3月,至事故发生时,使用时间尚不足两年时间,应认定为存在产品缺陷,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合理损失。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车损6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直接财产损失18000元,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017年底,合肥市民陆先生订购了一辆小汽车,2020年,车辆在行驶途中自燃了,起火原因为车辆油路系统故障,引起周围可燃物成灾,小汽车报废。事后,陆先生将经销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经销商赔偿原告陆先生65000元。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事件:车辆行驶途中自燃烧致报废

据了解,2017年12月26日,陆先生在包河区一家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灰色小汽车,约定成交价格为119900元(含订金5000元),2018年2月6日,其支付经销商购车款114900元。2018年3月初,经销商将车辆交付陆先生,陆先生为车辆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车辆购置税10247.86元。

2020年1月14日15时10分左右,陆先生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合肥市一处交叉口时,车辆着火了,起火部位为车辆发动机舱内,起火点为输油管靠近发动机处,起火原因为车辆油路系统故障,引起周围可燃物成灾。火灾烧毁烧损车辆发动机舱、驾驶室、后座等部位。

2020年6月2日,陆先生为案涉车辆办理了注销登记,注销原因为报废。

法院: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判决赔偿6.5万元

陆先生认为,其从被告处购买的汽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了原告的重大损失。被告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产品销售者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质量纠纷,本案中,被告系车辆的销售单位,陆先生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案涉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系车辆油路系统故障,案涉车辆系原告于2017年12月购置的新车,交付时间为2018年3月,至事故发生时,使用时间尚不足两年时间,应认定为存在产品缺陷,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合理损失。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车损6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直接财产损失18000元,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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