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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驾车违反交通规则致对方车损 嫌修理费太高不愿给被诉

©原创 2021-09-06 15:26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蚌埠固镇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一起三轮车与小型轿车碰撞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6月29日,被告郑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原告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自身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黄某无责任,被告郑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将受损车辆送修,支付修理费3670元。被告辩称修理费过高,迟迟不予给付,原告遂具状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 公民的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虽辩称原告的车损维修费用过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维修的不合理性。经法院审查,原告维修车辆清单中载明的车辆维修部位确系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受损部位,故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被告自身也因事故受伤,坚持不愿调解,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670元。判决书送达后,被告立即履行了给付义务,并表示愿意息诉服判。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蚌埠固镇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一起三轮车与小型轿车碰撞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6月29日,被告郑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原告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被告自身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固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黄某无责任,被告郑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将受损车辆送修,支付修理费3670元。被告辩称修理费过高,迟迟不予给付,原告遂具状诉讼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 公民的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虽辩称原告的车损维修费用过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维修的不合理性。经法院审查,原告维修车辆清单中载明的车辆维修部位确系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受损部位,故原告因此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被告自身也因事故受伤,坚持不愿调解,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670元。判决书送达后,被告立即履行了给付义务,并表示愿意息诉服判。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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