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葛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葛某的妻兄开车给其送两袋大米。葛某居住的小区保安邓某以小区地面无车位为由不让车辆进入。葛某联系物业公司办公室找到主任费某某,并与费某某一同前往小区门口。在小区门口,葛某发现保安邓某允许社会车辆进入小区并收取费用,便与邓某发生争执,后互相推搡打斗,被费某某等人拉开。之后,葛某返回现场,与邓某发生争吵,接着又扭打在一起,葛某用膝盖顶住邓某右背部,后再次被人拉开。
当晚,邓某因胸部疼痛至合肥市武警医院就诊,后至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20年7月14日报警。2020年7月3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邓某右侧第9-11肋骨骨折,其中第9、10肋端轻度移位,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害人邓某随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人葛某赔偿了被害人邓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000元。双方达成和解、谅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葛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王程程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编辑:唐恒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