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天长法院消息,被告人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却贼性不改,专吃“窝边草”,对居住小区内的电动车、摩托车施以贼手,近日,被天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张某继续退赔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该市某小区住户,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凌晨等车主休息时间,在该小区的地下车库、楼道等地方,相继窃得电动车7辆、摩托车2辆,所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4万元。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被该市公安局抓获。案发后,除两辆电动车被张某出售外,其余被窃车辆均找回并发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鉴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