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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一男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266470元 被提起公诉

©原创 2021-04-13 21:29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长丰一男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266470元,用于个人挥霍。4月13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案的起诉书。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起诉书上了解到,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出生,汉族,中专,合肥市长丰县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 2020年10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8日被检方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合肥市一物业服务中心从事楼管工作,2017年4月担任该物业服务中心园区客服副主管,负责合肥某区住宅、沿街商业物业费以及其他应收费用的催缴工作。陈某某2017年从公司领取空白收据,加盖自己管理的公司印章,利用职务便利上门收缴商铺业主物业服务费、预缴电费、装修押金等费用,共计266470元,收取的费用陈某某没有及时上缴公司财务,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26647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向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长丰一男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266470元,用于个人挥霍。4月13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案的起诉书。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起诉书上了解到,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出生,汉族,中专,合肥市长丰县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 2020年10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8日被检方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合肥市一物业服务中心从事楼管工作,2017年4月担任该物业服务中心园区客服副主管,负责合肥某区住宅、沿街商业物业费以及其他应收费用的催缴工作。陈某某2017年从公司领取空白收据,加盖自己管理的公司印章,利用职务便利上门收缴商铺业主物业服务费、预缴电费、装修押金等费用,共计266470元,收取的费用陈某某没有及时上缴公司财务,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26647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向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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