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消息: 3月31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住房租赁财政奖补资金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从4月1日到4月30日,符合条件的房东和企业可以申请领取租赁奖补资金,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奖补时间
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30日。
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奖补对象和条件
市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登记备案,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和为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采集的物业服务企业。
申请奖补的企业,其工商注册地须在合肥市区范围内,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屋租赁类经营业务;依法依规、规范经营,无违反《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奖补发放标准
1.对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备案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8元(其中:2020年1月1日—2020年4月24日按照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2元计算)。
2.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6元(其中:2020年1月1日-2020年4月24日按照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2元计算)。
3.第1、2项奖补政策,同一套房屋不重复奖补。备案面积和时间,以在市租赁平台登记备案的为准。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
4.为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每套50元进行奖补。同一套住房每年度仅奖补一次。
申请审核方式和流程
(一)个人用户
1.申请流程。已在市租赁平台注册的个人用户可直接下载登录 “合肥住房”手机APP,未注册的登录后需首先进行实名注册(注:注册人应与备案出租人一致)。登录成功后进入首页,点击“租房”→“租赁奖补”,菜单会列出可申请奖补的有关信息,点击“申请奖补”,系统弹出奖补申请表单页面,绑定银行卡(用于发放财政奖补资金,注:该卡必须与实名认证人一致,请尽量优先选择开设在合肥市交、工、建、中、农五大银行的账户),上传租期内任一个月度的租金收缴证明(如:银行流水、网络支付截屏、租金收据等),填写承诺书,点击“确认申请”提交奖补申请,等待审核。
2.审核条件。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市租赁平台备案,合同及租赁关系在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真实有效,没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等违规行为。租赁双方有夫妻、抚养、扶养关系或个人出租给企业使用的住房,不得申领奖补资金。
3.审核流程。提交申请后,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租赁中心)通过线上校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比例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财政奖补资金兑现依据。对拒绝配合上门核查的,取消奖补资格。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
1.完善企业信息。企业用户登录市租赁平台“管理端”,进入“企业信息”页面,完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户名”“银行账号”等信息后保存。
2.申请流程。通过“地方奖补”→“奖补申请”链接进入企业奖补申请表单页面,查看年度租赁合同备案列表并完善房源信息,填写承诺书,点击“申请奖补”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3.审核条件。除满足企业奖补条件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未纳入市租赁平台监管或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用于旅游度假等需求的短期租赁住房和宾馆、民宿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4.审核流程。企业提交申请,市租赁中心审核后,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的资质、项目情况、住房租赁备案合同等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财政奖补资金兑现依据。
(三)物业服务企业
1.完善企业信息。访问网页https://www.hfzfzlw.com/,选择“物业登录”,登录成功后,进入“修改信息”页面完善“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户名”“银行账号”等信息后保存。
2.申请流程。登录企业账号,在“出租房源”页面录入或导入所采集的住房租赁信息,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3.审核条件。物业服务企业所采集住房租赁信息,必须是前期未在市租赁平台备案的,方可视为有效信息,按每套50元进行奖补。
4.审核流程。物业服务企业提交采集住房租赁信息后,由属地乡镇(街道、社区)初审,并将符合信息采集标准的报区级住建部门复审,区级住建部门复审后报市租赁中心核准。
公示和资金拨付
此次财政奖补资金经审核通过后,将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http://zfbzfcglj.hefei.gov.cn/)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相关程序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其他
申请奖补资金的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记录纳入信用体系监管。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