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秤盘下偷放硬币 合肥肖氏贡鹅处罚结果出来了

©原创 2020-10-09 09:3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今年6 月29 日,合肥包河区常青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6 月24 日在肖氏贡鹅(望湖城店)购买卤菜,发现该店在秤盘下面放东西,导致商品重量不对。执法人员经查处证实该店店员在称重时偷放硬币,以此增加重量多收消费者钱款(本报曾报道)。10 月8 日,记者从包河区市场监管部门获悉,该部门已对涉事店铺进行行政处罚。

【回顾】店员称重时偷放硬币

6 月30 日上午,常青所执法人员会同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及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事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已于当月28 日自行停业整顿,橱窗贴了内部整改暂停营业的《通知》、肖氏贡鹅望湖城店负责人的《致歉信》和员工杨某某的《致歉信》及肖氏贡鹅望湖城店负责人的《关于望湖城门店事件处理解决办法》。

当事人现场承认员工杨某某在称重时放一个硬币,以此增加重量多收消费者钱款,当事人与员工杨某某已解除了劳动关系。执法人员对现场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初步认定计量器具符合要求,但未申请周期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我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同日立案调查。

【调查】半个多月赔偿188笔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2018年4 月,当事人在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北路与望湖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开设肖氏贡鹅(望湖城店),其间聘用员工杨某某。2020 年4 月1 日,疫情复工后,杨某某由案板工作转为称重收银工作,4 月1 日至6 月27 日,实际从事称重收银工作共计61 天。杨某某在销售贵重卤菜时,在电子秤托盘下面放置一枚硬币,一元硬币重量约为6 克,按门店价格最高的牛肉180元/公斤计算,每次操作可获利1.08元。

由于当事人店内监控安装在杨某某工作岗位后上方,探头被杨某某身体遮挡,无法发现杨某某在称重时所做的详细动作。因此,杨某某是否在每笔称重时都放硬币的行为证据缺失,现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当事人自7月22日至8月6日止,共计赔偿消费者188笔,赔偿金额10800元。

7 月1 日,当事人将门店电子计价秤送往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进行检定,该院出具编号812063911-001《检定证书》,检定结论为准予级秤使用。

【处罚】合计处以2500元罚款

9 月17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将计量器具申请周期检定,且员工在称重时,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其行为违反了我国《计量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制定赔偿方案,愿意承担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责任,属初次违法。综上,该局责令当事人赔偿消费者损失,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当事人未将计量器具申请周期检定,处以500元罚款;2.当事人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处以2000元罚款;3.合计处以2500元罚款。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今年6 月29 日,合肥包河区常青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6 月24 日在肖氏贡鹅(望湖城店)购买卤菜,发现该店在秤盘下面放东西,导致商品重量不对。执法人员经查处证实该店店员在称重时偷放硬币,以此增加重量多收消费者钱款(本报曾报道)。10 月8 日,记者从包河区市场监管部门获悉,该部门已对涉事店铺进行行政处罚。

【回顾】店员称重时偷放硬币

6 月30 日上午,常青所执法人员会同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及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事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已于当月28 日自行停业整顿,橱窗贴了内部整改暂停营业的《通知》、肖氏贡鹅望湖城店负责人的《致歉信》和员工杨某某的《致歉信》及肖氏贡鹅望湖城店负责人的《关于望湖城门店事件处理解决办法》。

当事人现场承认员工杨某某在称重时放一个硬币,以此增加重量多收消费者钱款,当事人与员工杨某某已解除了劳动关系。执法人员对现场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初步认定计量器具符合要求,但未申请周期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我国《计量法》相关规定,同日立案调查。

【调查】半个多月赔偿188笔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2018年4 月,当事人在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北路与望湖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开设肖氏贡鹅(望湖城店),其间聘用员工杨某某。2020 年4 月1 日,疫情复工后,杨某某由案板工作转为称重收银工作,4 月1 日至6 月27 日,实际从事称重收银工作共计61 天。杨某某在销售贵重卤菜时,在电子秤托盘下面放置一枚硬币,一元硬币重量约为6 克,按门店价格最高的牛肉180元/公斤计算,每次操作可获利1.08元。

由于当事人店内监控安装在杨某某工作岗位后上方,探头被杨某某身体遮挡,无法发现杨某某在称重时所做的详细动作。因此,杨某某是否在每笔称重时都放硬币的行为证据缺失,现违法所得难以计算。当事人自7月22日至8月6日止,共计赔偿消费者188笔,赔偿金额10800元。

7 月1 日,当事人将门店电子计价秤送往合肥市计量测试研究院进行检定,该院出具编号812063911-001《检定证书》,检定结论为准予级秤使用。

【处罚】合计处以2500元罚款

9 月17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包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将计量器具申请周期检定,且员工在称重时,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其行为违反了我国《计量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制定赔偿方案,愿意承担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责任,属初次违法。综上,该局责令当事人赔偿消费者损失,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当事人未将计量器具申请周期检定,处以500元罚款;2.当事人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处以2000元罚款;3.合计处以2500元罚款。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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