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9月18日上午,合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肥东人王某某非法猎捕25只野生动物,被当庭要求承担7040元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该案未当庭宣判。
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未领取狩猎证的情况下,2019年9月至11月,在肥东县桥头集南路与合宁铁路桥交口处附近,用电瓶、升压器、绝缘棒、铁丝组成铁网,共猎捕野生动物25只。2019年10月11日,王某某将非法猎捕的两只狗獾卖给王某,获利100元。经鉴定,被猎捕并扣押的23只动物(18只草兔、5只狗獾)均系“三有”野生动物。
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肥东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方认为,王某某上述非法狩猎行为虽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还应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王某某未取得狩猎证,采取禁用的工具,猎捕草兔和狗獾的行为,违法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利益遭受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按王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基准价值计算,故应承担7040元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上,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认识到非法捕猎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还当庭给公众进行了道歉。
该案将择期宣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