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行车途中遭遇暴雨,致使汽车涉水熄火,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以车主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为由拒赔。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应当给付车主保险理赔款合计74605 元。目前,该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了赔偿责任。
行车中突遇暴雨熄火
2020年6 月13 日凌晨,王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肥东县新安江路与镇西路交口附近,因遭遇暴雨天气,导致车辆熄火。据肥东县气象局报告证明,当天凌晨,肥东县店埠镇24小时累计降雨量82.5毫米,已达到暴雨级别。
弃车后,王某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也被拖到4S 店进行维修,经查验车辆确因暴雨造成损坏。后经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王某轿车损失价值为69605元。
今年2 月22 日,王某就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97985 元、不计免赔)等保险,但未含涉水险,保险期为2020年2月5日零时起至2021年2月4日24时止。
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只愿意理赔除发动机外损失的37740 元。王某觉得不合理,他认为,暴雨造成机动车损失的应当属于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范围,遂向肥东县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保险公司赔偿7万余元
8 月27 日,肥东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因暴雨造成的发动机损失价值。
原告王某表示,合同上明确约定,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辩称,案涉车辆只在其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但未附加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事故中发动机损坏部分不属于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天降暴雨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关键原因。保险合同既约定保险公司应对暴雨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同时又约定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在二者互相矛盾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提交的车辆损失价值的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等材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秦静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法官提醒
发动机是车辆不可分割,甚至是十分关键的部件。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车主未购买涉水险,保险公司应不应当理赔。根据该案的具体事实,车辆发生损坏的原因是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符合车损险中“暴雨责任”的条款。
同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因案涉事故产生的发动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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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进水遭拒赔 法院终审宣判:要赔
2015 年9 月24 日,刘先生为他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2016 年8 月8 日,刘先生驾驶这辆小轿车经过成都市某街道积水低洼路面时,车辆熄火,转速表归零。刘先生急忙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辆送往维修厂进行维修,花费了维修费68411 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为此,刘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武侯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是因为发动机进水所致,而刘先生并未单独购买发动机涉水险,他购买的是机动车车辆损失险,投保范围不包含“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部分”的赔偿。保险公司出具了刘先生签字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其中包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刘先生并没有购买专门的发动机涉水险,但保险合同并未将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如发生保险事故,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缺少的部件,其所受损失亦应视为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一部分。
另外,判决书还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一方面约定了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应当赔偿,而另一方面却又约定因水淹或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记者从武侯法院获悉,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保险费用68411元。该案经过二审,维持原判。
据《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