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2月4日上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次日上午,双方调解结案后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1120877.39元。
据介绍,某铝业公司起诉某通讯公司支付数百万元的货款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某铝业公司关于欠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的请求。某通讯公司以其不应当支付资金占用费为由上诉至宣城中院。
大皖新闻记者从宣城中院了解到,二审审理期间,承办法官考虑到:一方面,年关将至某铝业公司有回笼资金的强烈需求;另一方面,如案件判决结案,通讯公司将持续负担不断增加的资金占用费用。为了尽快帮助铝业公司实现债权,也为了尽量减少因诉讼延宕增加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负担,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后紧抓双方的合理诉求,积极回应双方对于诉讼结果不同期待,找准差距主动联系双方诉讼代理人,最终在案件开庭后的第二天即开庭后的24小时之内组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通讯公司随即按照调解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汇付1120877.39元,主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法院方面表示,此次调解极大地保证了被拖欠货款公司的利益,让企业开开心心过个好年;同时也体现了法院积极树立优化营商环境和司法服务的理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企业良性发展。
大皖新闻记者 曹庆 通讯员 周宏韬 程邵慧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