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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两地发布提示: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此物

2023-10-10 14:48   澎湃新闻

据澎湃新闻报道  安徽合肥市政府网站10月10日消息,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月9日发布《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提示》称,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盐类似,呈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无臭,味微咸,易潮解和溶于水。当摄入量达到0.2-0.5g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g时可致人死亡。

为预防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原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含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购买、贮存、使用渠道不清、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防止误用、误食。

三、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对亚硝酸盐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在餐饮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的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安徽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已于10月8日发布《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提示》,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同时亚硝酸盐销售单位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做好实名登记,严禁向餐饮服务单位销售亚硝酸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4月2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其中提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应当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原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已提出,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据澎湃新闻报道  安徽合肥市政府网站10月10日消息,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月9日发布《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提示》称,亚硝酸盐外观与食盐类似,呈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无臭,味微咸,易潮解和溶于水。当摄入量达到0.2-0.5g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g时可致人死亡。

为预防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原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全市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含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购买、贮存、使用渠道不清、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防止误用、误食。

三、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对亚硝酸盐危害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在餐饮食品中添加亚硝酸盐的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安徽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已于10月8日发布《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提示》,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同时亚硝酸盐销售单位必须建立销售台账,做好实名登记,严禁向餐饮服务单位销售亚硝酸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4月2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其中提到,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应当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原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已提出,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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