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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获野生鱼类近13公斤 两被告获刑并赔偿18000余元

©原创 2023-08-12 23:13

大皖新闻讯  8月11日,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该区乌石镇夏村村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2023年5月15日晚,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携带电瓶、电捕杆等电鱼工具到乌石镇清溪村西山至清溪大桥段水域实施非法捕捞,利用组装的电鱼工具非法捕获杂鱼、鳜鱼等野生鱼类共计12.855公斤,被黄山区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其具体情节,遂作出判决。被告人俞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赔偿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18329.4元。

今年以来,黄山区依法审结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6件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共判赔生态修复资金63135元。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 张大为

大皖新闻讯  8月11日,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该区乌石镇夏村村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2023年5月15日晚,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携带电瓶、电捕杆等电鱼工具到乌石镇清溪村西山至清溪大桥段水域实施非法捕捞,利用组装的电鱼工具非法捕获杂鱼、鳜鱼等野生鱼类共计12.855公斤,被黄山区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某、毛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其具体情节,遂作出判决。被告人俞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毛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赔偿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人民币18329.4元。

今年以来,黄山区依法审结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6件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共判赔生态修复资金63135元。

大皖新闻记者 吴永泉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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