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据谯城区人民法院消息,2023年3月28日下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田某某、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的同时,并派员作为公益诉讼人出庭支持公诉。
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单独或伙同王某某(另处)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附近利用摩托车、探照灯、细狗等工具非法狩猎12只野兔。
2021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独自在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附近利用探照灯等工具非法狩猎135只刺猬。后被告人田某某将刺猬以12元每只卖给孟某(另处),获利1600余元。
2022年7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徐某等人在十河镇附近利用摩托车、探照灯、细狗等工具非法狩猎7只野兔。
2022年9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单独或伙同徐某、加某某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附近利用摩托车、探照灯、细狗等工具非法狩猎13只野兔,1只野鸡。 2020年11月份至2022年9月份,加某某单独或者伙同王某某、田某某、徐某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双沟镇利用摩托车、探照灯、细狗、热成像等工具非法狩猎30余只野兔。2021年9月份至10月份,加某某伙同田某某、王某1在十八里镇猎得30只刺猬。
2021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修某某在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附近利用摩托车、探照灯、细狗、热成像等工具非法狩猎约5只野兔、100余只刺猬,后将野兔、刺猬卖给孟某,获利约2000元。
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田某某承担因非法狩猎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直接损失和生态修复金39000元,被告佟某某承担因非法狩猎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直接损失和生态修复金37866。67元;判令二被告在安徽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合议庭准确把握庭审节奏,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控辩双方就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二被告人均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赔偿相关损失和修复金及公开赔礼道歉。本案将择期宣判。
编辑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