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记者3月1日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结戴某明等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案,维持泾县人民法院一审对戴某明及其他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该案是宣城市适用两高一部“因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首个案例。
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戴某明多次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戴某、左某仁组织茆某江、左某胜、戴某文等9人单独或结伙偷越中缅国(边)境,并邀集、组织被告人茆某江、左某胜、戴某文等7人,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杀猪盘”电信诈骗。经查,被告人戴某明等8人在缅甸北部的诈骗窝点从事诈骗犯罪的时间均超过三十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明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戴某、左某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戴某明等12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戴某明等8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三十日以上,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中,戴某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明等8人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戴某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茆某江、左谋胜等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9.1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也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法官提醒:国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不减,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也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不要认为境外实施电信诈骗难以查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电信诈骗害人害己,摒弃一夜暴富幻想,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规定,自觉抵制涉赌涉诈等违法活动,不组织、不参与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等违法行为,切莫以身试法。积极参与防诈识骗普及活动,提升防诈反诈意识,认清诈骗手段,切实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大皖新闻记者 曹庆 通讯员 苏强 张旭文
编辑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