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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偷越国境、电信诈骗案

©原创 2023-01-12 16:08

大皖新闻讯 据萧县人民法院消息,2023年1月12日上午,萧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由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等22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等8人在他人的联系安排下,陆续乘坐飞机至云南芒市或保山机场,在边境“蛇头”的带领下,通过乘坐车辆、船只、转车等方式,躲避检查,偷渡至缅甸境内,以及从缅甸偷渡返回国内,偷渡中缅国境多次。

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等22人,于2018年12月至2021年期间到达缅甸木姐,加入“姐夫”“小强”的“500彩票”“足球彩票”“乐富”或“领航彩”诈骗公司。该诈骗公司设有业务部、后勤部等,员工分为主管、组长、组员,通过“控制提现”或“杀猪盘”式诈骗方法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上述22名被告人赴境外诈骗窝点的时间累计均超过30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等8人违反国境管理法,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薛某等14人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对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等22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庭审后将择期宣判。(周东艳)

编辑 陶娜

大皖新闻讯 据萧县人民法院消息,2023年1月12日上午,萧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由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等22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等8人在他人的联系安排下,陆续乘坐飞机至云南芒市或保山机场,在边境“蛇头”的带领下,通过乘坐车辆、船只、转车等方式,躲避检查,偷渡至缅甸境内,以及从缅甸偷渡返回国内,偷渡中缅国境多次。

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等22人,于2018年12月至2021年期间到达缅甸木姐,加入“姐夫”“小强”的“500彩票”“足球彩票”“乐富”或“领航彩”诈骗公司。该诈骗公司设有业务部、后勤部等,员工分为主管、组长、组员,通过“控制提现”或“杀猪盘”式诈骗方法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上述22名被告人赴境外诈骗窝点的时间累计均超过30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等8人违反国境管理法,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薛某等14人参加境外诈骗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对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等22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庭审后将择期宣判。(周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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