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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后 天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宣判

©原创 2022-12-14 21:13

大皖新闻讯  据天长市人民法院消息,禁渔期捕鱼,触犯刑法被罚。近日,天长法院审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后,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扣押在案的密眼网(地笼网)四条,依法予以没收;赔偿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20元及鉴定费8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2日18时许,徐某在高宝邵伯湖(包括管理滩涂水域)禁渔期间,前往滩涂水域,使用四条禁用的密眼网(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被该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彭玲

大皖新闻讯  据天长市人民法院消息,禁渔期捕鱼,触犯刑法被罚。近日,天长法院审结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后,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扣押在案的密眼网(地笼网)四条,依法予以没收;赔偿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20元及鉴定费80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2日18时许,徐某在高宝邵伯湖(包括管理滩涂水域)禁渔期间,前往滩涂水域,使用四条禁用的密眼网(地笼网)进行非法捕捞,被该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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