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庐江县人民法院消息,7月15日,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巢湖水域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
2020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夏某宝与夏某仙等31人在明知巢湖水域正处于禁渔期、禁渔区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事先通谋,由夏某仙等人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而后由夏某宝收购销往市区。据统计,夏某宝非法收购水产品共计4万余公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甲、夏某乙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多次捕捞水产品,破坏巢湖水域生态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上述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上述被告人均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
另外,夏某宝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直接导致巢湖水域水生物种的数量减少,破坏了巢湖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有损于巢湖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庐江县检察院还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庐江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整个庭审过程持续将近4个小时,庐江法院将择期宣判。
编辑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