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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获刑!休宁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

©原创 2022-10-28 17:48

大皖新闻讯  据休宁法院微信公号消息,10月26日,休宁县人民法院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也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休宁县首起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案,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与旁听。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生自2016年以来,在休宁县岭南乡、江西省婺源县等地收购各类野生动物,处理后出售给他人食用或自己食用。其中,从他人处收购国家二级野生动物白鹇、中华鬣羚各1只,该2只动物价值为5.5万元;2019年至2021年12月,从他人处收购“三有动物”黄麂至少14只、野猪8只,其中2021年3月以后,至少收购黄麂12只、野猪8只,动物价值46355元。

另查,2021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从李某生住处查获3只活野猪,47只野生动物死体和大量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33830元。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陈某飞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江某根在禁猎期到禁猎区江西省婺源县猎捕野生动物,其中2021年12月2日猎捕到中华鬣羚1只,后出售给李某生;2022年2月猎捕到白鹇1只,该两只动物均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为5.5万元。2019年冬至2021年12月,被告人王某根到婺源县山场猎捕野生动物,其中猎捕到9只黄麂、1只野猪出售给李某生。

法院认为,李某生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中华鬣羚,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陈某飞、江某根、王某根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捕兽器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并出售给李某生,其中陈某飞、江某根猎捕到2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二人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适用相应缓刑),并分别处罚金五千元;王某根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 彭玲

大皖新闻讯  据休宁法院微信公号消息,10月26日,休宁县人民法院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也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休宁县首起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案,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与旁听。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生自2016年以来,在休宁县岭南乡、江西省婺源县等地收购各类野生动物,处理后出售给他人食用或自己食用。其中,从他人处收购国家二级野生动物白鹇、中华鬣羚各1只,该2只动物价值为5.5万元;2019年至2021年12月,从他人处收购“三有动物”黄麂至少14只、野猪8只,其中2021年3月以后,至少收购黄麂12只、野猪8只,动物价值46355元。

另查,2021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从李某生住处查获3只活野猪,47只野生动物死体和大量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33830元。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陈某飞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江某根在禁猎期到禁猎区江西省婺源县猎捕野生动物,其中2021年12月2日猎捕到中华鬣羚1只,后出售给李某生;2022年2月猎捕到白鹇1只,该两只动物均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为5.5万元。2019年冬至2021年12月,被告人王某根到婺源县山场猎捕野生动物,其中猎捕到9只黄麂、1只野猪出售给李某生。

法院认为,李某生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中华鬣羚,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陈某飞、江某根、王某根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捕兽器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并出售给李某生,其中陈某飞、江某根猎捕到2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二人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适用相应缓刑),并分别处罚金五千元;王某根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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