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8月23日发布,8月23日上午,屯溪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一审公开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李某某家中喝酒,因酒后发泄情绪,将其家中烟灰缸、折叠椅、不锈钢丝网篮子、带钢盘钢管等物品,从14楼阳台扔下,落到一楼草坪处。后民警接到报警,赶至现场将黄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