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天长市人民法院消息,8月11日,天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贪污罪、串通投标罪案件。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被告人胡某涉嫌贪污罪、串通投标罪,许某等3人涉嫌贪污罪,向天长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3月,胡某任全椒县某粮油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经理,负责粮油公司的管理、生产等工作。2015年至2021年,胡某利用担任粮油公司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许某、李某、苏某,通过私自出售“溢余粮”、“以陈顶新”、空开购粮手续套取资金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0784717.74元。其中,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胡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8854871.74元;李某、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胡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183724.84元。所获赃款多数被胡某用于个人及其所实际经营的某米业公司,另有1422951.6元被许某私自截取。
另外,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粮油公司先后两次与中建某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建公司承包粮油公司粮食仓库建设工程,王某(另案处理)负责具体施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胡某要求王某完善招投标手续,确保中建公司中标。后王某找来第三方参与投标,采取提前告知投标价格、让第三方公司的报价在允许范围内比中建公司高的方式,协助其中标。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某指使他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许某、李某、苏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某犯数罪,应当实行并罚;被告人胡某在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许某、李某、苏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许某、李某、苏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建议等发表意见。整个庭审程序井然有序、效果良好。因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编辑 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