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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 刑责难逃!萧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原创 2022-08-04 12:1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萧县人民法院8月4日消息,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据检察机关指控,2021年6月的一天,陈某(另案处理)电话委托被告人代某友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代某友委托被告人王某桃帮忙购买,后王某桃与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吴某贤联系,并约定每克冰毒价格为400元。王某桃遂电话告知代某友冰毒每克约400余元,代某友电话告知陈某冰毒价格为每克500元,并邀约陈某来到其所在的湖北省荆州市交易。2021年6月25日上午,陈某来到湖北省荆州市,陈某在代某友、王某桃带领下来到吴某贤住所内,因吴某贤不愿意直接与陈某微信转账,故陈某将毒资33000元微信转给代某友,欲购买66克冰毒,代某友又将毒资转给吴某贤,后代某友开车带吴某贤到银行取出现金20000元后,吴某贤将冰毒带回。因冰毒未达到约定数量,吴某贤退还陈某4000元,最终陈某以2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58克甲基苯丙胺和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购买毒品后陈某将冰毒带至江苏省苏州市其朋友王某贤(另案处理)家中,经王某贤介绍,陈某以每克冰毒1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贤的表侄萧县龙城镇居民张某名(另案处理)5克冰毒。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贤、代某友、王某桃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贤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再次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在案证据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并听取了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编辑 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萧县人民法院8月4日消息,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据检察机关指控,2021年6月的一天,陈某(另案处理)电话委托被告人代某友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代某友委托被告人王某桃帮忙购买,后王某桃与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吴某贤联系,并约定每克冰毒价格为400元。王某桃遂电话告知代某友冰毒每克约400余元,代某友电话告知陈某冰毒价格为每克500元,并邀约陈某来到其所在的湖北省荆州市交易。2021年6月25日上午,陈某来到湖北省荆州市,陈某在代某友、王某桃带领下来到吴某贤住所内,因吴某贤不愿意直接与陈某微信转账,故陈某将毒资33000元微信转给代某友,欲购买66克冰毒,代某友又将毒资转给吴某贤,后代某友开车带吴某贤到银行取出现金20000元后,吴某贤将冰毒带回。因冰毒未达到约定数量,吴某贤退还陈某4000元,最终陈某以2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58克甲基苯丙胺和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购买毒品后陈某将冰毒带至江苏省苏州市其朋友王某贤(另案处理)家中,经王某贤介绍,陈某以每克冰毒12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贤的表侄萧县龙城镇居民张某名(另案处理)5克冰毒。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贤、代某友、王某桃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贤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再次进行毒品犯罪活动,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在案证据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并听取了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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