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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公积金缴存基数有无具体规定 安徽省住建厅回复

©原创 2022-04-29 17:1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留言咨询公积金缴存基数问题。这位网友问公积金主管部门,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有无具体规定,是否出台文件,规范各单位公积金的缴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立即指导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核实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71-2017)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省直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缴存基数,具体由各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 1990年1月1日)等文件执行。

分中心按照规定审核省直各单位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合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合肥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编辑 许大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留言咨询公积金缴存基数问题。这位网友问公积金主管部门,对于公积金缴存基数有无具体规定,是否出台文件,规范各单位公积金的缴存?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立即指导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核实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71-2017)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省直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缴存基数,具体由各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 1990年1月1日)等文件执行。

分中心按照规定审核省直各单位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合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合肥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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