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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建立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奖惩机制 首次提供有效线索者奖2000元

©原创 2022-04-27 10:40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天长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 4月27日,天长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建立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奖惩机制的通知。

通知称,鉴于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为充分发挥各类“哨点”预警作用,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牢牢把握疫情防控主动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指挥部研究,决定建立天长市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奖惩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机制

(一)广大市民提供以下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对首次提供有效线索者给予2000元奖励,并对其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1、医疗机构对发热门诊患者、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

2、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截留收治发热病人的;

3、购买感冒、退热、咳嗽、腹泻、抗病毒、抗生素(抗菌)等“一退两抗”药品未进行实名登记上报的;

4、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来(返)天长人员,未落实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随意出入公共场所的。

(二)全市各村民组长、村(社区)网格员、物业小区保安、社区卡口值勤人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门卫,摸排、查验(非大数据推送反馈)未提前报备的外地来(返)天人员、安康码红码或黄码、行程码带*号人员,并第一时间上报,经确认为风险人员的,对首次报告人每例奖励1000元,对相关单位通报表扬。

(三)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药店、交通卡口、车站以及商超、饭店、农贸市场、宾馆、工业企业等全市所有查验场所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扫“安康码、行程码”等防控措施,发现安康码红码或黄码、行程码带*号人员,第一时间上报并采取临时隔离措施,经确认为风险人员的,对首次报告人每例奖励2000元。

所涉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奖励资金发放由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主要用于奖励相关人员。

二、惩戒措施

各类固定哨、网格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落实“四方责任”。经营性场所未能充分发挥哨点预警作用,造成重点人员失控漏管的由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因玩忽职守,给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带来不良后果,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或恶意举报、诬陷他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5月31日起实行,具体由天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  王翠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天长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 4月27日,天长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建立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奖惩机制的通知。

通知称,鉴于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为充分发挥各类“哨点”预警作用,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牢牢把握疫情防控主动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指挥部研究,决定建立天长市疫情防控“哨点”作用奖惩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机制

(一)广大市民提供以下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对首次提供有效线索者给予2000元奖励,并对其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1、医疗机构对发热门诊患者、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

2、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截留收治发热病人的;

3、购买感冒、退热、咳嗽、腹泻、抗病毒、抗生素(抗菌)等“一退两抗”药品未进行实名登记上报的;

4、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来(返)天长人员,未落实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随意出入公共场所的。

(二)全市各村民组长、村(社区)网格员、物业小区保安、社区卡口值勤人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门卫,摸排、查验(非大数据推送反馈)未提前报备的外地来(返)天人员、安康码红码或黄码、行程码带*号人员,并第一时间上报,经确认为风险人员的,对首次报告人每例奖励1000元,对相关单位通报表扬。

(三)民营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药店、交通卡口、车站以及商超、饭店、农贸市场、宾馆、工业企业等全市所有查验场所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扫“安康码、行程码”等防控措施,发现安康码红码或黄码、行程码带*号人员,第一时间上报并采取临时隔离措施,经确认为风险人员的,对首次报告人每例奖励2000元。

所涉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奖励资金发放由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主要用于奖励相关人员。

二、惩戒措施

各类固定哨、网格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要落实“四方责任”。经营性场所未能充分发挥哨点预警作用,造成重点人员失控漏管的由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因玩忽职守,给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带来不良后果,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金或恶意举报、诬陷他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5月31日起实行,具体由天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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