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舒城县一公交车停站时,乘客刘大妈(化姓)起身换座位,此时,公交车离站起步,刘大妈在行走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事后,刘大妈将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提出索赔12万余元。4月2日,舒城县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次事故中公交公司担全责,应支付刘大妈各项损失合计121080元。
八旬老人公交车上换座 摔倒骨折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21年8月21日下午,驾驶员王某某执行皖N03××××公交车驾驶任务,驾驶该车沿安徽省舒城县京珠线行驶至塘埂公交站段,靠站停车,当有乘客下车时,82岁的刘大妈从原先座位站起,准备起身去车门近处换座位,此时公交车离站起步,刘大妈行走过程中在过道内摔倒受伤。
刘大妈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刘大妈因摔跌至左股骨颈骨折,行假体置换术符合分级标准九级伤残。
刘大妈认为,自己骨折的主要原因系摔跌,遂将涉事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
涉事公交公司庭上辩称,刘大妈在起身离座时,车辆已经起步,当时没有预测到车内的刘大妈会起身换座位;事发时也没有人上车,只有两个人下车,待这两个人下车后很快起步行驶,因为刘大妈突然起身换座位,导致站不稳摔倒。语音提示针对上车的人员要求坐稳,刘大妈不是第一次坐公交车,在车内要扶稳坐好,行驶中不得离开座位。刘大妈在换座位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根据刘大妈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依法确定赔偿比例,不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全部的责任。
法院认定公交公司担全责、赔偿12万余元
舒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刘大妈作为旅客乘坐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被告通运公司的公交车途中受伤,被告王某某执行的是通运公司的工作任务,后果应由通运公司承担,承运人是被告通运公司,原告与通运公司间是客运合同关系。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通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刘大妈的受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损害是因刘大妈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刘大妈本次的受伤是因乘坐途中公交车靠站停车起步,刘大妈期间换座位,未等刘大妈换座位结束公交车起步行车,驾驶员存在安全注意不足,致刘大妈换座位过程中不稳摔倒受伤;无证据显示刘大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作为专业公交车驾驶人员,其驾驶操作应当有严格要求,而对乘坐人只是要求有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
因此本次事故中,对于刘大妈的各项损失,被告通运公司应予以赔偿;基于被告存在的过错和结合原告伤残等级,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为10000元。
综上所述,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