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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将冷淡、漠视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这种情况下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原创 2022-03-24 17:23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3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冷淡、漠视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同时对家庭暴力的处置进行了规范。

将冷淡、漠视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更好落实国家法律要求,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细化。”省政府妇儿工委副主任、省妇联主席刘苹表示,我省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有必要及时进行总结提炼,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固化。另一方面,我省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职责权限需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预防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反家庭暴力工作保障措施有待加强等,需要立法提出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什么是家庭暴力?该如何具体界定呢?《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家庭暴力的概念以及反家庭暴力工作原则、机构职责等。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威胁、骚扰、冷淡、漠视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记者注意到,《办法》将冷淡、漠视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职责。

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办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明确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将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监护人在家庭暴力预防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劝阻、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做好相关记录;根据工作职责,提供家庭纠纷调解、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心理辅导等服务;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积极协助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法律援助等,及时转介到有关组织。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提起诉讼。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如何处置家庭暴力?《办法》也进行了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基层网格管理员应当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排查、上报家庭暴力隐患。

同时,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前期处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案。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此外,《办法(草案)》还明确了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置条件及职责,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家庭暴力处置方面的职责。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编辑 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3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冷淡、漠视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同时对家庭暴力的处置进行了规范。

将冷淡、漠视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更好落实国家法律要求,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细化。”省政府妇儿工委副主任、省妇联主席刘苹表示,我省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有必要及时进行总结提炼,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固化。另一方面,我省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职责权限需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预防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反家庭暴力工作保障措施有待加强等,需要立法提出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什么是家庭暴力?该如何具体界定呢?《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家庭暴力的概念以及反家庭暴力工作原则、机构职责等。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威胁、骚扰、冷淡、漠视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记者注意到,《办法》将冷淡、漠视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职责。

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办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明确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将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监护人在家庭暴力预防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劝阻、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做好相关记录;根据工作职责,提供家庭纠纷调解、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心理辅导等服务;根据受害人实际情况,积极协助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法律援助等,及时转介到有关组织。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提起诉讼。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如何处置家庭暴力?《办法》也进行了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基层网格管理员应当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排查、上报家庭暴力隐患。

同时,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前期处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案。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此外,《办法(草案)》还明确了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置条件及职责,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家庭暴力处置方面的职责。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叶晓

编辑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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