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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收取“人头费” 寿县一家四口被控恶势力犯罪

©原创 2022-02-20 18:49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石某俊将妹妹、妹夫挤出客运市场,强行向过往长途客运车辆收取“人头费”。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农村涉恶案件,石某俊等4名被告人到庭受审。2月20日,记者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看到,另外3名被告人分别是石某俊的妻子、儿子和儿媳,石某俊曾因犯受贿罪被判缓刑降为科员安排至寿县安丰镇政府工作,4人被控犯有敲诈勒索罪,石家父子还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

父子都曾被判缓刑

起诉书显示,该案第一被告人石某俊出生于1958年,专科文化,1997年10月15日,曾因犯受贿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第二被告人是石某俊的儿子石某,其曾犯寻衅滋事罪,2003年4月10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案第三、第四被告人为石某俊的妻子李某、儿媳梁某。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石某俊因犯受贿罪被判缓刑降为科员安排至安丰镇政府工作后,利用妻子李某的名义经营停车生意。2005年,石某俊等人看到其妹、妹夫招揽长途客车乘客提成丰厚,便采用非法手段将二人挤出安丰镇街道中心。由此,石某俊团伙在安丰镇长途客运市场树立了强势地位。石某俊等人为壮大影响,多次辱骂、威胁、殴打他人、强闯群众住宅打砸物品、阻拦施工车辆、阻碍执法。

为垄断长途客运市场,获取非法利益,2006年,石某俊以经营的停车场为基础,以李某的名义成立寿县安丰镇客运停车一场,申办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石某俊以安丰客运中心有证为由,纠集妻子李某、儿子石某、儿媳梁某等人,采取尾随、拦截车辆、言语辱骂威胁、恶意举报等方式,强行向过往长途客运车辆收取“人头费”,逐步形成了以石某俊为纠集者、李某、石某、梁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安丰镇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和长途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给周边群众和长途客运经营者造成心理畏惧,不敢控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不给“人头费”就举报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以来,为获取非法利益,按照石某俊的分工,李某、石某、梁某以其经营的客运站有道路运输许可证为由,强行向过往长途客车按照每名乘客10至2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称“人头费”或“服务费”)。李某主要负责在客运站附近收取“人头费”,石某主要负责在安丰镇街道(北至丰华中学,南至安康医院)路面巡逻,发现长途客车载客时,进行尾随或拦截,当司乘人员认为乘客是自己联系的不愿给或者少给人头费时,石某、梁某等人便通过威胁、辱骂、拦截车辆不给离开等方式,迫使司乘人员按标准给付“人头费”,共计获取非法利益991400元。

公诉机关共指控13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其中,2006年以来,被害人杨某等人经营的寿县至宁波长途客车,在途径安丰镇街道载客时,被迫按照每名乘客10元至20元不等的费用,向石某俊、李某、石某、梁某等人缴纳“人头费”。2020年4月17日上午7时许,驾驶员徐某某、售票员吕某某驾驶客运车在安丰镇丰华中学南60米处载客时,因拒交“人头费”被石某辱骂。石某俊得知后,将该车站外揽客行为举报至安丰镇交管站,致使该车被罚款1000元。杨某被迫和石某俊协商,石某俊威胁其如不缴纳“人头费”还会举报,杨某被迫答应继续缴纳“人头费”。截止2021年9月,累计缴纳32万元。

2006年以来,被害人方某某等人经营的寿县至苏州长途客车,在途径安丰镇街道载客时,被迫按照每名乘客10元的费用,向石某俊、李某、石某、梁某等人缴纳“人头费”。2019年秋,司机驾驶客运车在安丰镇交警四中队门口载客时,因拒交“人头费”,被石某拦停并辱骂。李某得知后,以向安丰交管站举报站外揽客为由,要挟该车车主方某某按“规矩”缴纳“人头费”,因害怕被罚款,方某某等人被迫继续向石某俊等人缴纳“人头费”。截止2021年9月,累计缴纳15万元。

见人倒车慢就殴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以来,被告人石某俊为树立其在安丰镇街道的强势地位,先后纠集李某、石某、梁某等人,多次辱骂、威胁、殴打群众、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给寿县安丰镇街道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的16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其中,2000年2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害人石某淑在安丰镇石集街道买狗肉时,李某、石某亦在此买狗肉,李某强行夺走石某淑手中挑好的狗肉,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和推搡。同年2月12日下午,石某俊带领石某举等人闯入石某淑家中,对在石某淑家做客的石某永进行殴打,并对石某淑家中物品进行打砸。

2002年前后的一天下午,寿县安丰镇党委委员李某松在安丰镇石集街道十字路口进行文明创建过程中,发现停放在安丰镇客运中心停车一场出口附近的客车影响交通秩序,遂用十字路口执勤岗亭内话筒对该车进行喊话纠正。石某俊得知后带领李某等人闯入执勤岗亭,夺走李某松的话筒,并指使李某对李某松进行撕扯。

2008年秋天的一天,石某俊将寿县安丰镇居民张某某喊到其家屋后,强制张某某当晚之前将其家中原有下水道封堵,因迫于石某俊威势,张某某不敢反抗,带领妻子购买材料将下水道封堵,致使张某某家中遇暴雨雨水倒灌,放置于超市地面的货物被淹。

2010年11月17日7时许,寿县安丰镇石集街道主任许某明在办公室向时任石集街道民兵营长的石某布置工作时,因石某不满许某明布置的工作,用拳头击打许某明面部。

2021年6月20日18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到安丰镇客运中心停车一场接孙子、孙女,在安丰镇客运中心停车一场门前倒车过程中,被出门散步的石某俊发现,石某俊以刘某某倒车速度慢影响车辆通行为由,对刘某某进行辱骂、殴打。

记者手记

记者了解到,为推动扫黑除恶向纵深推进,营造常态化扫黑除恶浓厚氛围,该案在2月17日开庭审理当天,寿县人民法院联合寿县司法局,组织全县机关单位普法联络员、乡镇政法委员、企业代表参与了案件旁听。

旁听庭审活动不仅增强了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还扩大了法治教育辐射面,以直观生动的庭审方式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就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因案件跨时长,案情错综复杂,庭审持续了一天,法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择期宣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 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石某俊将妹妹、妹夫挤出客运市场,强行向过往长途客运车辆收取“人头费”。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农村涉恶案件,石某俊等4名被告人到庭受审。2月20日,记者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看到,另外3名被告人分别是石某俊的妻子、儿子和儿媳,石某俊曾因犯受贿罪被判缓刑降为科员安排至寿县安丰镇政府工作,4人被控犯有敲诈勒索罪,石家父子还被控犯有寻衅滋事罪。

父子都曾被判缓刑

起诉书显示,该案第一被告人石某俊出生于1958年,专科文化,1997年10月15日,曾因犯受贿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第二被告人是石某俊的儿子石某,其曾犯寻衅滋事罪,2003年4月10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案第三、第四被告人为石某俊的妻子李某、儿媳梁某。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石某俊因犯受贿罪被判缓刑降为科员安排至安丰镇政府工作后,利用妻子李某的名义经营停车生意。2005年,石某俊等人看到其妹、妹夫招揽长途客车乘客提成丰厚,便采用非法手段将二人挤出安丰镇街道中心。由此,石某俊团伙在安丰镇长途客运市场树立了强势地位。石某俊等人为壮大影响,多次辱骂、威胁、殴打他人、强闯群众住宅打砸物品、阻拦施工车辆、阻碍执法。

为垄断长途客运市场,获取非法利益,2006年,石某俊以经营的停车场为基础,以李某的名义成立寿县安丰镇客运停车一场,申办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石某俊以安丰客运中心有证为由,纠集妻子李某、儿子石某、儿媳梁某等人,采取尾随、拦截车辆、言语辱骂威胁、恶意举报等方式,强行向过往长途客运车辆收取“人头费”,逐步形成了以石某俊为纠集者、李某、石某、梁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安丰镇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和长途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给周边群众和长途客运经营者造成心理畏惧,不敢控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不给“人头费”就举报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以来,为获取非法利益,按照石某俊的分工,李某、石某、梁某以其经营的客运站有道路运输许可证为由,强行向过往长途客车按照每名乘客10至2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称“人头费”或“服务费”)。李某主要负责在客运站附近收取“人头费”,石某主要负责在安丰镇街道(北至丰华中学,南至安康医院)路面巡逻,发现长途客车载客时,进行尾随或拦截,当司乘人员认为乘客是自己联系的不愿给或者少给人头费时,石某、梁某等人便通过威胁、辱骂、拦截车辆不给离开等方式,迫使司乘人员按标准给付“人头费”,共计获取非法利益991400元。

公诉机关共指控13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其中,2006年以来,被害人杨某等人经营的寿县至宁波长途客车,在途径安丰镇街道载客时,被迫按照每名乘客10元至20元不等的费用,向石某俊、李某、石某、梁某等人缴纳“人头费”。2020年4月17日上午7时许,驾驶员徐某某、售票员吕某某驾驶客运车在安丰镇丰华中学南60米处载客时,因拒交“人头费”被石某辱骂。石某俊得知后,将该车站外揽客行为举报至安丰镇交管站,致使该车被罚款1000元。杨某被迫和石某俊协商,石某俊威胁其如不缴纳“人头费”还会举报,杨某被迫答应继续缴纳“人头费”。截止2021年9月,累计缴纳32万元。

2006年以来,被害人方某某等人经营的寿县至苏州长途客车,在途径安丰镇街道载客时,被迫按照每名乘客10元的费用,向石某俊、李某、石某、梁某等人缴纳“人头费”。2019年秋,司机驾驶客运车在安丰镇交警四中队门口载客时,因拒交“人头费”,被石某拦停并辱骂。李某得知后,以向安丰交管站举报站外揽客为由,要挟该车车主方某某按“规矩”缴纳“人头费”,因害怕被罚款,方某某等人被迫继续向石某俊等人缴纳“人头费”。截止2021年9月,累计缴纳15万元。

见人倒车慢就殴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以来,被告人石某俊为树立其在安丰镇街道的强势地位,先后纠集李某、石某、梁某等人,多次辱骂、威胁、殴打群众、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给寿县安丰镇街道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的16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其中,2000年2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害人石某淑在安丰镇石集街道买狗肉时,李某、石某亦在此买狗肉,李某强行夺走石某淑手中挑好的狗肉,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和推搡。同年2月12日下午,石某俊带领石某举等人闯入石某淑家中,对在石某淑家做客的石某永进行殴打,并对石某淑家中物品进行打砸。

2002年前后的一天下午,寿县安丰镇党委委员李某松在安丰镇石集街道十字路口进行文明创建过程中,发现停放在安丰镇客运中心停车一场出口附近的客车影响交通秩序,遂用十字路口执勤岗亭内话筒对该车进行喊话纠正。石某俊得知后带领李某等人闯入执勤岗亭,夺走李某松的话筒,并指使李某对李某松进行撕扯。

2008年秋天的一天,石某俊将寿县安丰镇居民张某某喊到其家屋后,强制张某某当晚之前将其家中原有下水道封堵,因迫于石某俊威势,张某某不敢反抗,带领妻子购买材料将下水道封堵,致使张某某家中遇暴雨雨水倒灌,放置于超市地面的货物被淹。

2010年11月17日7时许,寿县安丰镇石集街道主任许某明在办公室向时任石集街道民兵营长的石某布置工作时,因石某不满许某明布置的工作,用拳头击打许某明面部。

2021年6月20日18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到安丰镇客运中心停车一场接孙子、孙女,在安丰镇客运中心停车一场门前倒车过程中,被出门散步的石某俊发现,石某俊以刘某某倒车速度慢影响车辆通行为由,对刘某某进行辱骂、殴打。

记者手记

记者了解到,为推动扫黑除恶向纵深推进,营造常态化扫黑除恶浓厚氛围,该案在2月17日开庭审理当天,寿县人民法院联合寿县司法局,组织全县机关单位普法联络员、乡镇政法委员、企业代表参与了案件旁听。

旁听庭审活动不仅增强了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还扩大了法治教育辐射面,以直观生动的庭审方式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就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因案件跨时长,案情错综复杂,庭审持续了一天,法庭将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择期宣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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