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蚌埠固镇法院消息,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父母180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30%赔偿,共计赔偿367000余元。
2020 年 10 月 15 日,石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因疏于观察,碰撞在被告王某驾驶的停放在道路北侧的轮式拖拉机尾部,造成石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石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被告王某驾驶的轮式拖拉机是通过融资租赁、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他人的,在其租赁使用期间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原告石某某、张某系死者父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王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比例按多少计算?原告石某某、张某主张的损失数额应否支持?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 本起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认定被告王某驾驶的轮式拖拉机在道路上违反临时停车规定, 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王某虽然对该认定不服, 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来否定公安机关的认定,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采信。据此,被告王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致石某死亡的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王某承担 30%赔偿责任,没有超出次要责任应承担的赔偿范围, 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