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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一车主违章停车遮挡他人视线酿事故 担责!

©原创 2021-11-11 15:48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机动车违章放,遮挡他人视线,造成两辆电动车相撞致人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4月21日7时20分左右,韩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湖路兰亭书院东门西向东驶入南湖路向北左转弯时,因头南尾北陈某某未停放在停车位内的小型轿车遮挡其视线,致韩某某所驾车辆与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赵某某受伤。

此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认定:韩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无责任。赵某某经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路段中心施划单黄虚线,道路两侧靠路边施划停车位,兰亭书苑门口南北两侧约10米范围内未施划停车位。陈某某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某某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于赵某某的损失,应先由陈某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韩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赵某某11万余元,韩某某赔偿3万余元,陈某某赔偿1000余元。

编辑:陶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机动车违章放,遮挡他人视线,造成两辆电动车相撞致人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4月21日7时20分左右,韩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湖路兰亭书院东门西向东驶入南湖路向北左转弯时,因头南尾北陈某某未停放在停车位内的小型轿车遮挡其视线,致韩某某所驾车辆与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赵某某受伤。

此事故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认定:韩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无责任。赵某某经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路段中心施划单黄虚线,道路两侧靠路边施划停车位,兰亭书苑门口南北两侧约10米范围内未施划停车位。陈某某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某某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于赵某某的损失,应先由陈某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韩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赵某某11万余元,韩某某赔偿3万余元,陈某某赔偿1000余元。

编辑: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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