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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宣城严某超、张某涉恶案宣判

©原创 2022-01-17 19:1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宣州法院消息,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以严某林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两位一般成员被告人严某超、张某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严某超犯诈骗罪、犯敲诈勒索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严某超、张某按各自参与的犯罪与另案所判处的同案人严某林等人,共同退赔相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严某林(已判决)成立“宣城市景林寄卖行”;同年8月20日设立“宣城市景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林公司);2015年7月1日设立宣城市景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宛陵分公司(以下简称:宛陵分公司)。严某林系景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宛陵分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未经金融主管批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从事“套路贷”业务。严某林为顺利实施和扩大“套路贷”业务和范围,获得更大非法利益,于2015年初至2017年1月,严某林与张某根、林某武单独或共同出资,伙同王某祥、周某健等开展“套路贷”业务;严某林为继续“套路贷”业务,于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严某林向施某霞借款,施某霞在此期间向景林公司、宛陵分公司注入资金,并参与公司管理。在公司扩张期间,王某祥(已判决)、周某健、姚某伟(均另案处理)、李某俊等5人(均已判决)、龚某敏等4人(均另案处理)及本案被告人严某超、张某等人先后加入,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套路贷”相关犯罪。景林公司及其宛陵分公司在经营期间,逐步形成了以严某林为首要分子,王某祥、施某霞为重要成员,李某俊等8人(均已判决)、张某、严某超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4年至2019年间,该犯罪集团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先后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众多家庭遭受财产损失,生活秩序受到影响,司法公信力受到损害,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间,严某超、张某明知严某林等实施“套路贷”的犯罪,仍接受严某林、王某祥安排、邀约,积极参与实施严某林等人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超、张某参与严某林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严某超经邀约,参与以严某林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威胁手段,强索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被告人严某超、张某的犯罪事实及其各自所具有的量刑情节、悔罪表现及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宣州法院消息,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以严某林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两位一般成员被告人严某超、张某涉恶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严某超犯诈骗罪、犯敲诈勒索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严某超、张某按各自参与的犯罪与另案所判处的同案人严某林等人,共同退赔相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严某林(已判决)成立“宣城市景林寄卖行”;同年8月20日设立“宣城市景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林公司);2015年7月1日设立宣城市景林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宛陵分公司(以下简称:宛陵分公司)。严某林系景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宛陵分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未经金融主管批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从事“套路贷”业务。严某林为顺利实施和扩大“套路贷”业务和范围,获得更大非法利益,于2015年初至2017年1月,严某林与张某根、林某武单独或共同出资,伙同王某祥、周某健等开展“套路贷”业务;严某林为继续“套路贷”业务,于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严某林向施某霞借款,施某霞在此期间向景林公司、宛陵分公司注入资金,并参与公司管理。在公司扩张期间,王某祥(已判决)、周某健、姚某伟(均另案处理)、李某俊等5人(均已判决)、龚某敏等4人(均另案处理)及本案被告人严某超、张某等人先后加入,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套路贷”相关犯罪。景林公司及其宛陵分公司在经营期间,逐步形成了以严某林为首要分子,王某祥、施某霞为重要成员,李某俊等8人(均已判决)、张某、严某超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4年至2019年间,该犯罪集团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先后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众多家庭遭受财产损失,生活秩序受到影响,司法公信力受到损害,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间,严某超、张某明知严某林等实施“套路贷”的犯罪,仍接受严某林、王某祥安排、邀约,积极参与实施严某林等人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超、张某参与严某林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严某超经邀约,参与以严某林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威胁手段,强索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被告人严某超、张某的犯罪事实及其各自所具有的量刑情节、悔罪表现及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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