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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滁州一涉恶团伙13人受审

©原创 2021-12-14 23:14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南谯区法院消息,2021年12月14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常某冬等13名被告人涉恶案,以李某、常某冬为首13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常某冬先后在滁州、南京两地设立小贷公司,用于实施“套路贷”等活动,并招录林某、邵某、葛某等人。公司安排业务员在网上发布无抵押、低息贷款等虚假信息,被害人按贷款信息或介绍联系业务员。业务员将被害人带到公司商谈,要求其填写个人及家人信息后,以“行业规矩”、按期还款只需付实际借款金额等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打高倍借条,同时签订借款协议、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填写保证书等。然后安排员工上门“家访”,扣除“砍头息”、“上门费”、“保证金”、“逾期费”等费用后,实际支付给被害人较少金额,从而骗取借款人钱财。

之后,李某、常某冬等人通过制造虚假转账流水平账、设定借款周期22天、肆意制造违约、故意拖延造成被害人逾期,在被害人无力偿还高倍本息的情况下,安排员工持高倍借条上门讨债,采取上门滋扰、电话骚扰、言语威胁、喷油漆、堵锁眼等“软暴力”手段,使被害人及家人不得安宁,形成心理强制。李某、常某冬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管理秩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诈骗41起、敲诈勒索3起、寻衅滋事19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常某冬等恶势力团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以各种“软暴力”手段讨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分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整个庭审历时9个小时,因该案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编辑:彭玲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南谯区法院消息,2021年12月14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常某冬等13名被告人涉恶案,以李某、常某冬为首13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常某冬先后在滁州、南京两地设立小贷公司,用于实施“套路贷”等活动,并招录林某、邵某、葛某等人。公司安排业务员在网上发布无抵押、低息贷款等虚假信息,被害人按贷款信息或介绍联系业务员。业务员将被害人带到公司商谈,要求其填写个人及家人信息后,以“行业规矩”、按期还款只需付实际借款金额等为幌子,骗取被害人打高倍借条,同时签订借款协议、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填写保证书等。然后安排员工上门“家访”,扣除“砍头息”、“上门费”、“保证金”、“逾期费”等费用后,实际支付给被害人较少金额,从而骗取借款人钱财。

之后,李某、常某冬等人通过制造虚假转账流水平账、设定借款周期22天、肆意制造违约、故意拖延造成被害人逾期,在被害人无力偿还高倍本息的情况下,安排员工持高倍借条上门讨债,采取上门滋扰、电话骚扰、言语威胁、喷油漆、堵锁眼等“软暴力”手段,使被害人及家人不得安宁,形成心理强制。李某、常某冬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管理秩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诈骗41起、敲诈勒索3起、寻衅滋事19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常某冬等恶势力团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以各种“软暴力”手段讨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分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整个庭审历时9个小时,因该案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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