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黄山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近日,徽州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黄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黄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底,被告人黄某某的男友陆某(另案处理)让黄某某办银行卡出售给其使用。黄某某于2021年3月初在四家银行网点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和U盾,一起交给陆某,并告知其密码。陆某又让黄某某办理一张新手机卡并将上述四张银行卡绑定在新办的手机号码上,黄某某按其要求办理。随后,陆某微信向黄某某转账4000元,后黄某某又转给陆某500元。
黄某某在办银行卡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其不得将本人开办的银行卡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并让其在承诺书上签字,但黄某某仍将本人开办的银行卡出售给陆某,共帮助他人转移资金37.1265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办理银行卡并出售给对方,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且支付结算金额达37.12654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黄某某退出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王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