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许某等三人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是为了实施网络犯罪,为了牟利仍然将银行卡卖给他人做支付结算工具。记者10月12日从寿县法院人民法院了解到,许某、卿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王某又因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0年6月23日,许某、卿某明知王某购买银行卡系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许某、卿某仍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各办理了2张银行卡(包含相关的U盾、手机卡),并以4000元的总价将张银行卡、U盾、手机卡卖给王某,王某又转手卖给他人,后这4张银行卡均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许某的2张银行卡支付结算总额为75.9万余元,卿某的2张银行卡支付结算总额为119.3万余元。
2020年7月19日,王某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获其随身携带了他人名下的9张银行卡(包含相关的U盾、手机卡)。经查,,发时这9张银行卡均为王某非法持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许某、卿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严翠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张安浩
编辑: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