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020年12月27日下午,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208省道行驶至泾县榔桥镇溪头村路段时,超越同向王某驾驶的三轮汽车,与相对方向左侧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会车过程中倒地,后李某被三轮汽车碾压致当场死亡。事故经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张某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驾驶的三轮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
事发后,死者李某的妻子及子女向泾县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张某及其二人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7万余元。
泾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肇事车辆是否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双方当事人在事故责任中承担的责任确定比例进行赔偿。具体到本案,王某的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100万元的三责险。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882358.50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予以赔偿180000元。剩余的522358.50元,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该院酌定张某和王某各负20%的赔偿责任,故由王某和张某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04471.70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8月2日从泾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04471.70元;二家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464471.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肖钰娟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曹庆
编辑 许大鹏